“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赞同”而说。“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不是绝对的,假如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普通的过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配偶需要离婚无须征得军人的赞同,也就是即便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对于什么才算是重大过错,《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64条之规定,本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应该注意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主如果指军人的过错对夫妻感情导致了紧急伤害,对此应慎重对待,严格学会。
实践中,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包含其他紧急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导致紧急伤害的行为。
譬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因其违法犯罪行为会紧急伤害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假如配偶一方坚决需要离婚,即使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