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关于毒品的界定(一)毒品的意思及特点
国内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法条概念指明了国内毒品的主要类型及毒品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的定义及范围存在模糊认识。笔者觉得,对毒品定义的理解,应把握毒品具备成瘾性、毒害性、违法性三个特点。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点。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靠性”或“药瘾”,是指因为反复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身体或心理依靠,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况,有些还产生耐药性。毒品能给子吸毒者产生精神清爽感、欣快感及疲劳感的解除等中枢神经开心性成效,这是依靠性形成的非常重要原因。同时,吸毒者吸毒后数小时出现全身乏力、精神压抑、疲倦感等吸毒后成效,这种后成效是吸毒者第三吸毒的消极性动机和形成依靠性的要紧原因。伴随主动与被动用毒品的欲望增强,吸毒者的吸毒频率增加,刚开始少量可以产生的开心成效,伴随吸毒次数的增加,需要不断地增加吸毒量才能达到,由此陷入持续用毒品的恶性循环之中,就形成了对毒品的依靠性。成瘾性是致使毒品滥用的重要原因。
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点。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致使吸毒者滥用毒品,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商衰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遭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来自于药物的心理依靠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用途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并使吸毒者出现渴求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考虑所有地寻求和用该药物。这种心理依靠性的害处非常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用法者很难自制,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点。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药品,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者都具备双重性:医用、医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当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用于非医疗、科研等非法作用与功效时,即属毒品。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目前,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成为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类型作了明确规定,超出法规规定的范围,即便具备成瘾性、毒害性,也不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