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总是通过邮件发送形式发票,用以确认商品规格、数目、价格及付款条件。然而,形式发票到底是要约邀请、要约还是正式协议?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否依据形式发票倡导权利?天津王景占律师代理的多起涉外协议纠纷,为这类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答案。
印度公司某企业诉山东A公司交易协议纠纷(案号:鲁0104民初*****号)
印度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欲从中国采购塑料材料。
2023年7月18日,山东A公司向印度公司发送两份形式发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发票约定总价47420USD,预付款30%,余款见提单复印件后支付,交货周期为收到预付款后十日。印度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14226USD后,A公司迟迟不发货,反而需要支付100%尾款。印度公司多次交流无果后取消订单,需要退款,但A公司仅赞同退还50%。
王景占律师代理印度公司向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觉得,形式发票经双方盖章确认,内容包括货物、价格、付款条件等协议必须具备要点,具备协议性质。A公司未发货构成违约,判决退还预付款14226USD(折合人民币102239元)及相应利息。
形式发票若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包括货物规格、数目、单价、交货时间等实质性条约,法院一般认定其构成交易协议。
河北B公司诉江苏C公司国际货物交易协议纠纷(案号:苏02民初***号)
苏丹某公司(以下简称“苏丹公司”)向江苏C公司订购彩涂镀锌板,C公司出具形式发票,约定CIF总价54487.5USD,30%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副本后支付。苏丹公司支付预付款16350USD后,C公司先后发送三份不真实提单。苏丹公司取消订单,并将债权出售给河北B公司。王景占律师代理受让方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C公司伪造提单,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苏丹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判决C公司返还货款16350USD(折合人民币116163.48元)及利息。
卖方提供不真实提单是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需要全额返还预付款。债权出售方法为境外买方提供了便捷的境内维权路径。
尼日利亚某公司诉某厂、罗某国际货物交易协议纠纷(案号:粤1204民初****号)
尼日利亚某公司(以下简称“尼日利亚公司”)自2018年起向罗某(某厂实质联系人)支付货款共计108850USD,后经核对,罗某确认尚有83570USD货物未发送。王景占律师代理尼日利亚公司起诉至肇庆高要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形式发票经双方确认,交易协议关系成立,罗某未发货构成违约,判决罗某退还预付款83570USD。
在未签订正式协议的状况下,聊天记录确认的欠款事实及形式发票,可作为定案依据。但应该注意,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买卖,应明确协议相他们,不然可能没办法追究经营者个人责任。
基于上述案例,天津王景占律师为进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形式发票应尽可能明确协议性质,注明“本形式发票构成双方之间的交易协议”或另行签订简式销售确认书。
第二,付款前应核实卖方工商信息、经营状况及涉诉记录,防止与空壳公司买卖。
第三,约定争议解决条约时,建议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后续实行。
第四,保留完整交流记录,包含邮件、WhatsApp、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涉及提单、发货公告等重点文件。
第五,一旦发现他们提供不真实提单或长期不发货,应立即发送正式书面催告函,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天津王景占律师拥有英语工作能力,熟知国际贸易术语及涉外仲裁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涉印度、尼日利亚、特立尼达、苏丹等国的外贸争议。假如你正在处置涉外协议纠纷,可联系王景占律师团队获得专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