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不适合使用的情形有什么
口头协议是不要式协议,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需要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协议形式。在法律未规定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状况下,只须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口头协议在即时清结的买卖中很常见。其特征是方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协议纠纷时很难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非常难划分。因此,《协议法》征求建议稿原本规定,不动产出售协议,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涉外协议、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协议,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根据其规定。
但,鉴于国内东西部、城乡经济进步的不平衡,比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是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区域却是数额巨大,因此《协议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建议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出售协议、涉外协议、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觉得数额巨大、不可以即时清结的协议都不适合使用口头形式,不然发生协议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协议的效力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大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协议外,均可使用口头形式订立协议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协议的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协议就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协议的订立方法
口头形式的协议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法或者以通讯设施如电话交谈订立协议。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范围,与大家的衣食住行密切有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协议法之所以对协议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协议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协议,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协议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协议,适于使用这种形式。对于不可以即时清结的协议与较为复杂关键的协议则不适合使用这种协议形式。在实践中,协议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大家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需要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种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协议成立的证明,而不可以作为协议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须有证据表明口头协议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协议,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