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销权是抗辩权吗
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可以构成永久性抗辩,是说抵销后可以以此对请求权形成抗辩。抵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且符合形成权的两条规则,因此抵销权是形成权。
2、法定抵销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譬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首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备相互清偿有哪些用途,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能倡导抵销,不然,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状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譬如国内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类型、品质相同
类型相同,指协议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一致。譬如都是支付资金,或者出货同样的类型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水平、规格、等级无差别,譬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类型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类型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由于行为具备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备可比性,非常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别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利是不是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些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一样的概念。台湾民法学者洪*欣先生觉得,抗辩权是妨碍别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不少,诸好似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类抗辩权除去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备我们的特点。
综上,抵销权和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协议中。抵销权和抗辩权的关系有了详细的认知,这也就回答了抵销权是不是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条件这两个问题。假如你有有关状况或者有有关疑惑,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你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