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因一时困难,相互借钱时有发生。就笔者的执业历程而言,常常遇见的咨询是,双方之间没约定要支付利息的话,在向借款人追讨时,可以需要借款人支付利息嘛
对此国内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假如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期间没约定需要支付利息的,则视为无需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称为民间借贷,即出借人将资金出货给借用人,借用人根据规定的期限,将相同数额的资金返还给出借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自然人”通俗来讲就是普通的老百姓,比如张3、李四等,不包含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比如,张三答应借钱给李四,只有当张三将借款提供给李四时,双方的借款协议才生效。这意味着,李四在张三未提供借款时,并不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张三履行借款义务,这点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同。
2、即使双方对借款期间是不是要支付利息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但下述两种状况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倡导利息。
1、双方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则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倡导利息。
2、假如没约定还款日期的,则从出借人倡导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倡导需要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一般不能超越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4、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筹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筹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质出借数额计算。
比如,张三借50000元人民币给李四,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在借款时,张三先收取利息2000元,事实上给李四的是48000元。在此状况下,法院一般觉得实质借款为48000元,而非5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也是约定利率过高,法院最多只支持同期贷款4倍利率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