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赞同和决定,是夫妻对一同财产、一同债务平等处置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一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一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一同债务。基本案情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一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十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
2019年3月十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借款出货。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还款。
山东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1、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十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根据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四倍计算);2、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1500元;3、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觉得: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道,并赞同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赞同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置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一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一同意思表示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一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一同偿还。关联索引《中国民法典》第585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9条、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90条
一审:山东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3283号判决(2021年7月22日)
入库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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