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担保责任是连带债务吗
抵押担保以抵押的财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抵押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经过借款人赞同签订保证协议有效吗
未经过借款人赞同签订保证协议是不是有效,可以先看下什么状况将致使保证协议无效。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以下状况中保证协议会归于无效:
1、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和《担保法讲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在没获得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或双方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提供保证。
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
4、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
5、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赞同,以公司财产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
所以,未经过借款人赞同签订保证协议的,其实不会致使保证协议无效,而且,签订保证协议时,借款人对担保不知情的话,同样不会干扰保证协议的效力。
3、最新资讯
《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上常识就是记者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抵押担保以抵押的财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抵押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读者可以到律霸网进行咨询,律霸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