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达成,因此,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国内《协议法》第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1、债务人没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不然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可以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须没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付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涉,即假如债务人拥有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没有期限届满不可以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不然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协议债的保全规范,只在具备协议债保全的必要状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备专用性,即该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些权利,包含专用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用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是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不然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同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损害。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