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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行使

www.ytchx.com 2026-07-16 债权债务

[摘要]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国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剖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很多不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可以非常不错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建议在有关司法讲解中,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1、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1998年6月26日,将它用的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9月29日止。
1999年9月27日晚,该车在某物业公司开办的汽车保管站保管时失窃,该停车点对汽车失窃事实无异议,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2月29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9.4万元。随后,被保险人及用户向保险人签发了《权益出售书》,保险人获得该车项下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保管站的开办人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中索赔金额是29.4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某价格事务所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2万元。

被保险人将它用的汽车长期在物业公司开办的保管站停放,并按月出货汽车保管费350元,被保险人与保管站之间还签订了《停车点汽车保管协议书》,其中约定若在该停车点丢失汽车,保管站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元。

在保险人提起诉讼之前,被保险人已向法院起诉了某物业公司,诉讼金额为汽车的总价值42万元。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29.4万元,并获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随后,也向该法院起诉某物业公司,需要以一同原告的身份加入被保险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需要合并审理,理由是这两个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类型。法院觉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这两个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公司应重新起诉。

2、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原因

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签订了车险协议,汽车失窃是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予以赔付,并获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依据被保险人与保管站之间签订的《保管协议书》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索赔,该《保管协议书》部分有效,其中免责部分无效。汽车失窃是事实,保管站虽没营业执照,但作为其开办者某物业公司应以《保管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觉得,《保管协议书》应是格式条约,其内容不公平、不公正,保管站一方借助格式条约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管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内《协议法》和《买家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免责部分无效,保管站应承担失窃汽车的全部损失。因保险公司获得了该车项下的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保管站应赔偿保险公司29.4万元,而不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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